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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
(修订稿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》、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》和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设立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。为明确委员会的工作职责、组织构架、工作方式和委员单位的权利义务,有效履行各项工作职责,特制订本规则。
第二条 委员会接受四川省银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川银协”)理事会的领导,在川银协秘书处协调下开展工作,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。
第三条 委员会服务对象为川银协外资银行会员。
第四条 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是:以促进外资银行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,认真履行自律、维权、协调、服务职能,维护在川外资银行的合法权益,维护四川省金融市场秩序,提高为在川外资银行金融机构服务的水平。
第五条 委员会接受四川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川银协外资银行会员。
第二章 工作职责
第七条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促进同业自律,规范市场行为,促进彼此间的沟通,实现有序竞争。
(二) 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执行金融监管当局的各项政策和法规,针对将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法规的意见征集,为外资银行和监管当局提供有效沟通渠道。
(三)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遵守川银协有关管理规定。
(四)受川银协委托,对违规、违反同业自律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查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
(五)定期向川银协通报委员会动态及信息。
(六)协商制定外资银行会员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准则、公约等。
(七)协调会员关系,健全信息沟通交流机制,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;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,引导社会舆论,维护外资银行金融机构声誉,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。
(八)组织外资银行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培训,推动从业人员业务培训,提高人员素质;组织开展全省性的企业文化活动,培养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;组织开展省内外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。
(九)完成川银协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。委员会全体会议为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
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。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。遇特殊情况,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。
第十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制订、修改委员会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;
(二)推选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;
(三)审议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;
(四)审议委员会预算、决算;
(五)审议需由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1人、副主任1人。主任、副主任由委员会办公室酝酿,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三年,连选可以连任。
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川银协理事会聘任,在川银协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的职责:
(一)主持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;
(二)主持召开全体会议;
(三)负责审查专委会重要文件;
(四)向川银协报告工作;
(五)履行委员会的其他职责。
第十三条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,办公室主任由委员会主任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,办公室副主任由委员会副主任单位、川银协秘书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,办公室职责如下:
(一)起草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;
(二)办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,具体落实委员会的各项职能;
(三)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;
(四)办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,每一成员单位一票。
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,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,依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章程》、《四川省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(试行)》规定办理。
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委员会2017年9月29日全体会议通过,并经川银协理事会审定后生效。
附件下载: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.docx